4月8日,深交所对牧原股份下发监管函,涉及对象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具体为牧原股份董事长秦英林。
监管函显示,秦英林作为牧原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于2021年8月25日买入牧原转债3785.57万张,成交均价100元/张,成交金额37.86亿元;并于2022年2月17日卖出牧原转债579.44万张,成交均价115元/张,成交金额6.66亿元。前述交易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对此,牧原股份认为:秦英林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理由是:深交所于2021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入(含申购)、卖出行为均发生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施行以后的情形,纳入短线交易规制范围。”
牧原股份及相关债券持有人在实施可转债减持交易前对《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解读,理解为:牧原转债发行首日、申购日、原股东优先配售缴款日、存续期起始日、计息起始日均为2021年8月16日,债券持有人自2021年8月16日已经取得可转债相关权利。自2021年8月16日起推算6个月,即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为短线交易禁止期间,因此2022年2月16日(含当日)后卖出可转债不构成前述法规中所称短线交易。
“基于上述判断,秦英林于2022年2月17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牧原转债。”牧原股份称。
据了解,秦英林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金额为86888084.29元,秦英林已将收益金额全数上缴公司。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阎侠
关键词: 短线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