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三起商标纠纷之殇:如何避免下一个“误伤者”?
中新社北京11月30日电 题:三起商标纠纷之殇:如何避免下一个“误伤者”?
中新社记者 刘亮
近日,继“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引起商标维权风波之后,河南、四川等地水果商户因“库尔勒香梨”商标纠纷再次引发舆论热议。如何判别类似事件的“商标侵权收费”是否合理,避免下一个“误伤者”?解开疑惑的关键在于区分商标类型。
“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
上述三起事件看似都由商标纠纷引起,但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针对“逍遥镇胡辣汤”事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
同时,“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有何不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指出,在申请主体上,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在使用范围上,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常莎表示,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对外许可使用商标,可以收取商标许可费。但“商标许可费”与“会费”不同,商标许可费经双方协商,需规定许可年限及使用范围等条款;会费一般指某个团体向其成员收取的费用,会费标准一般由该团体自行制定。因此,作为普通商标的“逍遥镇胡辣汤”,其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向他人收取会费,且只要他人属于正当使用,与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分,未造成消费者认识混淆的,他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潼关肉夹馍”,常莎分析称,其商标注册人可以向潼关特定区域内自愿加入该协会的成员收取一定会费,但“对于外地餐饮店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作为门店招牌的,只要其属于正当使用,与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分,未造成消费者认识混淆的,外地餐饮店不承担侵权责任”。
“证明商标”
在“库尔勒香梨”事件中,水果商户因售卖的香梨用了“库尔勒”字样,被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侵权为由起诉。但需要指出的是,“库尔勒香梨”属于“证明商标”,与前述两种商标属性不同。
常莎称,中国证明商标主要是原产地和品质两种类型。“这类证明商标,产品的产地会对产品品质有较大影响。所以原产地证明商标,主要是涉农产品,如库尔勒香梨、会理石榴、安溪铁观音、金华火腿等。但胡辣汤、肉夹馍,是加工食品,其品质会与产地有一定关系,但产地的影响与农产品相比较小。”
常莎称,如果使用“库尔勒香梨”商标的市场主体,其产品确实符合“库尔勒香梨”产地、品质等地理标志注册时的要求,那么该市场主体有权合法使用该地理标志。但如果该市场主体销售的产品与“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要求的产地、品质等不一致,又使用了与“库尔勒香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那么,将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还可能因误导消费者,而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勿让商标维权变味
商标注册者正当维权无可厚非,这有利于打击“挂羊头卖狗肉”的非法商家,让更多消费者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
“但在未能详细了解商标权利保护范围情况下,盲目维权,反而会适得其反。”常莎说,不同商标的权利范围还是比较清晰的,在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前,可详细了解不同商标的保护范围,根据自身权利要求申请不同商标。同时,对于各店主,在开店使用名称前,也应主动筛查是否有侵犯他人商标的风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徐浩然指出,对地方特色产品进行保护的初衷是好的,但需平衡好专属权益与公共利益,避免出现“一家独大”而伤及广大商户合法权益或甚至损害品牌形象的情况。
“如果维权变味了,就算法律上有支持的依据,但方式上不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对品牌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常莎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