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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