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证券存在两宗违法行为 被证监会暂停债券自营业务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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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6-16 11:19: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证监会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首创证券”)存在对债券交易的管控不足、尚未建立现券交易的交易对手白名单及额度管理制度两宗违法行为,被证监会采取暂停债券自营业务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张志名对此负有领导责任,被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经查,2019年下半年,首创证券在开展债券自营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债券交易的管控不足,在交易员和银行账户信息空白的情况下完成部分债券交易的审批流程,对交易对手方等要素的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尚未建立现券交易的交易对手白名单及额度管理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的规定,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等存在缺陷,未能充分有效控制债券交易风险,部分交易链条与交易目的不明晰,存在为他人规避监管提供便利、发生利益输送或干扰市场秩序的风险。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暂停债券自营业务3个月(存量自营债券可卖出,不得新增买入,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而从事的必要债券交易除外)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张志名作为公司分管固定收益事业部高管兼部门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张志名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责令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制张志名作为公司分管固定收益事业部高管兼部门负责人所享有的领取2019年绩效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等权利(已领取部分应退回公司)。

官网显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北京市国资委所属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证券公司。公司注册资本6.50亿元人民币,现有股东包括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

相关处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

(四)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

(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遵守承诺;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

(八)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

(九)所出具的推荐意见存在虚假内容;

(十)对公司及其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十一)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措施的决定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9年下半年,你公司在开展债券自营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债券交易的管控不足,在交易员和银行账户信息空白的情况下完成部分债券交易的审批流程,对交易对手方等要素的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尚未建立现券交易的交易对手白名单及额度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等存在缺陷,未能充分有效控制债券交易风险,部分交易链条与交易目的不明晰,存在为他人规避监管提供便利、发生利益输送或干扰市场秩序的风险。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债券自营业务3个月(存量自营债券可卖出,不得新增买入,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而从事的必要债券交易除外)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3日

关于对张志名采取责令限制高管人员权利等措施的决定

张志名,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债券交易的管控不足,在交易员和银行账户信息空白的情况下完成部分债券交易的审批流程,对交易对手方等要素的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尚未建立现券交易的交易对手白名单及额度管理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的规定,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等存在缺陷,未能充分有效控制债券交易风险,部分交易链条与交易目的不明晰,存在为他人规避监管提供便利、发生利益输送或干扰市场秩序的风险。张志名作为公司分管固定收益事业部高管兼部门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张志名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责令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制张志名作为公司分管固定收益事业部高管兼部门负责人所享有的领取2019年绩效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等权利(已领取部分应退回公司)。请张志名于2020年6月16日10:00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北京证监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6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3日

关键词: 首创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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