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号智能首发获通过,这是今年过会的第61家科创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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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6-15 11:05:57    来源:中国经济网    

6月12日上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42次审议会议召开,九号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号智能”)首发获通过。这是今年过会的第61家科创板企业。

九号智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彭凯、刘爱亮。这是国泰君安证券年内保荐成功的第4单科创板项目。此前,4月30日,国泰君安证券保荐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6月2日,国泰君安证券保荐的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6月10日,国泰君安证券保荐的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九号智能是专注于智能短交通和服务类机器人领域的创新企业。公司主营业务为各类智能短程移动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产品已形成包括智能电动平衡车、智能电动滑板车、智能服务机器人等品类丰富的产品线。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九号智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高禄峰与王野。高禄峰通过Putech Limited、HctechI、HctechIII合计控制公司B类普通股股票839.84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3.25%,占公司全体股东享有投票权的30.88%;王野通过Cidwang Limited、HctechII合计控制公司B类普通股股票975.63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5.40%,占公司全体股东享有投票权的35.87%;根据2019年3月高禄峰与王野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合计控制发行人66.75%的投票权。除此之外,高禄峰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CEO,王野担任公司的董事兼总裁,高禄峰与王野共同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九号智能拟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拟向存托人发行不超过704.09万股A类普通股股票,作为拟转换为CDR的基础股票,占CDR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超额配售部分不超过本次新股发行总数的15%。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本次向存托人发行不超过809.71万股A类普通股股票,作为拟转换为CDR的基础股票,占CDR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1.33%。九号智能本次拟募集资金20.77亿元,其中5.00亿元用于智能电动车辆项目,5.00亿元用于年产8 万台非公路休闲车项目,3.84亿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93亿元用于智能配送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开发项目,5.0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号智能本次发行存托凭证的存托人为工商银行;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托管人为工商银行(亚洲)。

审核意见

1.请发行人进一步采取措施,消除红筹与 VIE 架构中投资者保护存在的漏洞。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进一步采取措施,消除公司名称对投资者的误导,确保公司名称及简称能够准确反映业务实质。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目前产品的市场份额,并结合与同行业公司关键指标的比较,说明其市场竞争力。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各项内容,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

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一步说明在行业分类时,不采用 GB/T4754-2017 中行业分类 C377 和C378 的理由;( 2)说明公司名称是否真实反映公司业务实质,是否易辨识,招股说明书中对于发行人的该定位是否存在夸大性误导陈述,是否会对普通投资人造成误导。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存托凭证的发行以及《存托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而发行人系依据开曼群岛法律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有限公司,未来不排除聘用外籍董监高,发行人部分业务和资产位于中国境外,位于境内资产也是独立于不同的法人主体之下。如发行人因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或《存托协议》的约定,发生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发生发行人及其实控人和董监高侵害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的情况,被有管辖权的中国境内法院判决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境内法人主体没有提供承诺与担保的情况下,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 1) 发行人拟采取何种措施确保该判决在境内得以实际执行;( 2) 发行人投资者保护措施是否存在漏洞。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 1)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目前产品的市场份额,与同类产品公司财务状况、关键指标的比较;( 2)就发行人募投项目投向,说明对相关领域市场预判的依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关键词: 九号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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