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实施后,证券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也很快有了进展。6月7日,国泰君安发布《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成为新《证券法》实施以来业内首家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券商。昨日晚间,国泰君安公告了股份回购的进展情况。
旧版《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曾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新证券法在第四十条增加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规定。
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研究员赵亚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对券商推进股权激励有很大促进作用。”
国泰君安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激励对象451人
6月7日,国泰君安发布《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成为新《证券法》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业内首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券商。《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国泰君安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回购数量区间为4450万股-89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的0.5%-1%,回购价格不超过24.39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国泰君安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1.7亿元。
国泰君安表示,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共计451人,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的2.96%。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境内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境内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对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国泰君安表示,“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防止人才流失,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赵亚赟进一步向记者表示,“券商是个人才密集型行业,其业绩对专业人才的依赖很大。前些年由于回报差距很大,大量券商人才流失到私募等行业。恰当的股权激励可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对整个券商行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券商是证券服务领域的主力军,券商发展好了,证券行业才能更好的发展”。
“国泰君安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解除限售的指标,有望绑定员工与公司利益。而且方案对于未来三年金融科技投入提出明确要求,凸显公司重视金融科技在经营中的赋能。”天风证券非银金融行业罗钻辉表示:“综合风控指标被设定为门槛指标,彰显公司对于合规风控的高要求。”
中泰证券研究团队分析认为,本次国泰君安采用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案,以自有资金购入不超过8900万股公司股票,并按较低价格授予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所获收益将较为可观。
6月10日,国泰君安发布最新进展公告称,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A股股份,回购A股数量4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528%,购买的最高价格为16.29元/股,最低价格为16.22元/股,已支付总金额为7644.25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券商股权激励
仍有不少难点待破解
此前,中信证券、兴业证券、招商证券等多家券商也曾推出员工持股计划。比如,2017年8月份,兴业证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2019年3月份,中信证券推出员工持股计划;2020年5月份,东方证券推出H股员工持股计划。
今年4月份,华泰证券曾发布公告称,公司拟回购A股股份,作为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6月3日,华泰证券发布进展公告称,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A股股份407197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486%,购买的最高价为18.4元/股,最低价为17.19元/股,已支付总金额7.21亿元(不含交易费用)。虽然华泰证券的回购已经启动实施,但其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尚未正式推出,因此被国泰君安拔了头筹。
总体来看,券商行业开展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案例目前并不多,对于其中的难点,赵亚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证券公司在做股权激励的时候,最大问题就是评价制度。证券公司是一个整体,投资经理获得的巨额盈利背后往往离不开大量中后台的支持。有很多著名投资经理人离开原有平台单干后就风光不再,就足以说明问题。而这些支持人员的贡献却不太好量化;同时,证券公司大多是国企,对股权激励度的尺度也很难把握,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而且约束也较多”。
关键词: 国泰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