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关于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3号。
决定显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任“13莒鸿润”债承销商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问题,反映出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内部问责情况。
官网显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3.6亿元。公司的前身是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设立。2020年1月,公司并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将涵盖证券经纪(限广东省[深圳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代销金融产品(限广东省[深圳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限广东省[深圳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人身险和财产险(航意险及替代产品除外);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担任“13莒鸿润”债承销商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6月5日
关键词: 中信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