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菊乐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菊乐股份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分公司出纳挪用公司资金发生额累计达9577.89万元且首次申报稿未披露该事项、货币资金披露不实、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返利计提不准确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菊乐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招股书显示,菊乐股份拟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082.76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拟募集资金5.59亿元,分别用于年产12万吨乳品生产基地项目、温江乳品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营销服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保荐机构为华安证券。
相关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分公司出纳挪用公司资金发生额累计达9577.89万元且首次申报稿未披露该事项、货币资金披露不实、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返利计提不准确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关键词: 菊乐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