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一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力制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一力制药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销售返利不规范、宣传推广费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一力制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招股书显示,一力制药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3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不包含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拟募集资金5.07亿元,分别用于新建GMP生产线及产能搬迁项目、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扩建项目、药品物流中心建设项目、ERP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保荐机构为东莞证券。
相关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一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一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销售返利不规范、宣传推广费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关键词: 一力制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