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案件,对薛某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薛某,男,1984年出生,案发前系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经审理查明,薛某在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期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贷款资金。其中,2014年5月份,被害人贾某因买车需要贷款2万元,找到时任夏县农村信用联社工作人员薛某,薛某为贾某办理了贷款手续,并将贾某贷款时向信用社提供的银行卡和密码要走。后将该账户内发放的9.5万元使用。
采用同样的方式,2012年—2014年期间,薛某共挪用上述5人贷款54万元,用于自己开销、还外债和赌博。
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4年9月,薛某被夏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8年5月被合肥市公安局抓获。案件审理前,上述5人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全部还清。
资料显示,山西夏县农商银行成立于2014年8月4日,总部设在山西省运城市夏县,是在夏县信用合作联社的基础上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夏县农村商业银行提供证明,案件审理前,上述5人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全部还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作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薛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关键词: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