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贵州证监局披露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经查,华创证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有关从业人员合规管理不到位;二是研究所部分业务管理流程存在漏洞;三是合规部门有关检查存在缺漏、未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对华创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潘文韬作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开展中,未遵守与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
认定潘文韬为不适当人选,在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期间不得担任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潘文韬研究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贵州证监局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