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35.60亿元,人均薪酬福利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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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3-31 09:18: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3月27日晚间,国海证券(000750.SZ)披露了2019年年报。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5.60亿元,同比增长67.7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8亿元,同比增长566.8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80亿元,同比增长683.9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8.19亿元。

2019年,国海证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54%,比上年同期上升3.00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48%。

国海证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4.45亿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5元(含税),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共分配利润1.91亿元,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9.07%,剩余未分配利润7.72亿元转入下一年度;2019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9年,国海证券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信用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

报告期内,国海证券零售财富管理业务营业收入为7.60亿元,同比增长2.82%,营业利润率10.52%,比上年增加2.07个百分点;企业金融服务业务营业收入为2.11亿元,同比增长11.56%,营业利润率13.30%,比上年减少1.71个百分点;销售交易与投资业务营业收入为9.52亿元,同比增长1458.00%,营业利润率62.98%,比上年增加245.54个百分点;投资管理业务营业收入为9.36亿元,同比增长65.34%,营业利润率50.24%,比上年增加21.15个百分点;信用业务营业收入为2.64亿元,同比减少10.36%,营业利润率-45.44%,比上年减少108.02个百分点。

2019年,国海证券完成IPO主承销项目2单,承销金额10.44亿元;完成增发主承销项目2单,承销金额8.63亿元;完成债券(含联席)主承销项目19单,承销金额85.03亿元。

2019年,国海证券信用减值损失4.31亿元,主要系按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3.54亿元,应收款项坏账损失1269.79万元,债权投资减值损失2768.91万元,其他债权投资减值损失3270.67万元,其他金融资产减值损失504.95万元。

此外,2019年,国海证券其他资产减值损失258.00万元,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

2019年,国海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合计2858.41万元,有11位高管年薪超百万,其中8位高管年薪超200万。

其中,监事长黄兆鹏年薪285.39万元,副总裁燕文波年薪328.71万元,副总裁卢凯年薪401.64万元,副总裁、财务总监谭志华年薪239.31万元,副总裁兰海航年薪173.50万元,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吴凌翔年薪176.13万元,副总裁杨利平年薪332.44万元,董事会秘书刘峻年薪238.21万元,合规总监付春明年薪266.88万元,首席信息官温力年薪124.27,总裁(离任)刘世安年薪248.72万元。

2019年,国海证券在职员工2576人,包含母公司在职员工2055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521人。全部员工中,博士26人,硕士741人,本科1607人,大专174人,高中及以下28人。

2019年,国海证券应付职工薪酬6.19亿元,上年同期为3.6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9.34%。

2019年,国海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9.59亿元,上年同期为10.79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19年,国海证券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12.13亿元,按照在职员工人数计算,人均薪酬福利47.09万元。

2019年,国海证券收到证监会一张罚单。2019年5月23日,江苏证监局作出《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6号),因公司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募集资金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公司出具的有关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均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借款。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019年,国海证券共涉及16起股票质押诉讼。

第一起为公司起诉石某、彭某、韦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0月29日, 法院一审判决生效,鉴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1月11日,法院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桂01执2157号),法院决定立案执行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20年2月27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划转部分执行款项292.81万元;2020年3月9日,法院已向公司划转该部分执行款项。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二起为因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事项,公司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2月6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将执行款划至公司账户;2019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福田区人民法院划回执行款2296.06万元;2019年12月2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粤0304执6629号之一),裁定本案予以结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

第三起为公司起诉何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1)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2016年10月17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分别为548万股、96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分别为5900万元、9900万元,之后被告已分别购回865万元、1475万元,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8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2019年9月26日,法院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2)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8月3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87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9000万元,之后陆续补充质押480万股并偿还利息72万元)交易事项,因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的义务,且公司多次与被告协商仍未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3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本金9000万元,利息907.88万元,违约金2749.50万元,滞纳金11.28万元;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 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1350万股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0年3月3日,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桂01民初272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四起为公司起诉陕西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8月13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18桂01民初934号),法院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本金3315.00万元,利息40.30万元,违约金436.88万元,滞纳金0.64万元,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公司有权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500万股股票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10月9日,公司收到被告提交的上诉状;2020年2月24日,案件转由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0桂民终29号);2020年3月17日,公司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桂民终29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名下价值3792.82万元的财产;2020年3月19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五起为公司起诉邵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法院拟定于2019年5月29日开庭审理本案,因被告向法院申请延期,法院决定延期审理。鉴于被告与公司正进行协商,2019年12月24日,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法院拟定于2020年4月10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六起公司起诉匡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鉴于被告未签收判决书,2019年11月7日,法院开始公告送达程序;2020年1月22日,本案判决生效;2020年3月17日,法院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01执573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七起为公司起诉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桂01民初3400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八起为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9月23日,公司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桂民辖终44号),法院裁定驳回陈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九起为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0月8日,公司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桂民辖终45号),法院裁定驳回陈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十起为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9月23日,公司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桂民辖终46号),法院裁定驳回陈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十一起为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1)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462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1.8亿元,之后被告已购回660万元,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鉴于被告未履行判决,2019年11月15日,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桂01执2207号),决定立案执行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20年2月27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划转部分执行款项5.02万元;2020年3月6日,法院向公司划转该部分执行款项。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2)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310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1.2亿元,之后被告已购回440万元并补充质押963.50万股,该项诉讼公司已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2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2019年12月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桂01民初3042号),判决被告支付本金1.16亿元,利息711.58万元,违约金2576.18万元,滞纳金31.71万元;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 公司有权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股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20年2月7日,法院判决生效,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3月13日,法院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01民初506号),法院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十二起为公司起诉贵州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0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调解,2019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2019桂01民初2564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公司支付2092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公司因本案诉讼程序产生的费用;公司对被告质押的350万股股票以及价值4900万元的相关股权在前述确认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履行相应义务或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的财产足以清偿相关付款义务的,公司同意违约金减半收取。鉴于被告未能按照调解书履行相关义务,2020年1月7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月10日,法院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01执45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十三起为公司起诉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保全情况告知书》(2019桂01执保333号),法院在价值1.51亿元的范围内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股权、车辆及证券账户。鉴于被告赵某某未签收相关文书,法院刊登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拟定于2020年2月20日开庭审理本案;2020年2月20日,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十四起为公司起诉某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0月31日,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9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桂01民初3043号),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价值6056.68万元的财产。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1月29日,法院分别出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19桂01执保396号)、(2019桂01执保396号之一),法院在价值6056.68万元的范围内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股权及证券账户。2019年12月16日,法院出具《传票》(2019桂01民初3043号),拟定于2020年2月17日开庭审理本案;2020年1月14日,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20年2月17日,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本案;2020年2月24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桂01民初3043号之一),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20年3月11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保全情况告知书》(2019桂01执保396号之二),法院对此前已冻结部分股权的孳息进行冻结;2020年3月17日,被告就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2020年3月25日,公司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状。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十五起为2016年7月5日,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公司与被告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公司按照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融出交易资金,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2018年10月18日,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构成违约;2019年12月10日,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金1.97亿元、利息1904.33万元、违约金3999.10万元、滞纳金24.88万元(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暂计至2019年9月23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公司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保险费。2019年12月19日,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桂01民初3417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2019年12月23日,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桂01民初3417号),裁定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25,628.32万元价值的财产。2020年1月6日,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19桂01执保489号),法院未查询到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十六起为2018年4月26日,公司与陈某(以下简称被告一)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公司与被告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公司按照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融出交易资金,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2018年10月16日,被告一未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构成违约;2019年6月3日,深圳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成都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分别与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上述被告分别以持有的四川某公司股权、成都某公司股权为被告一对公司的债务进行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2020年1月17日,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本金1.15亿元、利息598.00万元、违约金2610.50万元、滞纳金7.42万元(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暂计至2020年1月14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公司对三位被告质押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保险费。2020年2月26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桂01民初211号),法院决定立案受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此外,国海证券还有2起诉讼涉及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起:因“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二期)”违约事项,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起诉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及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6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0月31日,破产管理人第五次拍卖破产财产成功,拍卖金额6226.44万元。破产管理人将根据整体债权的情况及相关规定,在分配优先债权之后向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公司代表的集合计划为普通债权人)。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第二起:因“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取级及差额补足义务人”违约事项,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起诉进取级委托人杨艳青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7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17桂01民初178号),判决被告杨艳青支付补仓资金4462.19万元,支付违约金(以490.96万元为基数,每日按0.05%利率,从2016年12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明利集团、被告林军支付补偿资金3100万元;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19年12月23日,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关键词: 国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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