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晚间,中国银河(601881.SH)披露了2019年年报。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0.41亿元,同比增长71.69%;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2.28亿元,同比增长81.0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2.46亿元,同比增长82.3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13.36亿元,同比增长1579.16%。
2019年,中国银河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7.64%,比上年同期增加3.24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7.67%,比上年同期增加3.29个百分点。
中国银河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16.22亿元(含税),以2019年末总股本101.37亿股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60元(含税),占2019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为31.02%;若公司于股权登记日因配售、回购等原因,使得公司股本总数发生变化,每股派发现金股利的金额将在人民币16.22亿元(含税)的总金额内作相应的调整。
2019年,中国银河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
报告期内,中国银河证券经纪营业收入人民币77.38亿元,同比增加3.28%,毛利率45.04%,比上年减少5.27个百分点;期货经纪业务营业收入人民币35.22亿元,同比增加129.81%,毛利率8.95%,比上年减少12.82个百分点;自营及其他证券交易业务营业收入人民币40.96亿元,同比增加6427.76%,毛利率93.97%,比上年增加178.65个百分点;投资银行业务营业收入人民币4.23亿元,同比减少13.34%,毛利率16.05%,比上年减少21.81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营业收入人民币6.87亿元,同比减少12.97%,毛利率10.88%,比上年增加0.99个百分点;海外业务营业收入人民币10.77亿元,同比增加192.00%,毛利率3.66%,比上年减少32.69个百分点。
2019年,中国银河完成IPO项目1单,完成再融资项目7单(包括可转债融资)。报告期内,公司股票主承销金额合计人民币90.37亿元,较2018年增长66.27%。报告期末,公司在审IPO项目8单,在审再融资项目6单,在审并购重组项目3单。报告期内,公司承销债券合计570只,总承销金额人民币719.10亿元。
2019年,中国银河信用减值损失为4.08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信用减值损失26.04万元,应收款项信用减值损失1149.25万元,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6724.74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信用减值损失2.54亿元,债权投资信用减值损失933.32万元,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损失6981.74万元。
此外,2019年,中国银河其他资产减值损失211.05万元,为存货跌价准备。
2019年,中国银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合计4121.80万元,有18位高管年薪超百万,其中9位高管年薪超200万。董事会秘书吴承明年薪最高,为308.80万元。
此外,执行董事、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任陈共炎年薪303.14万元,职工董事王泽兰年薪178.64万元,监事会主席陈静年薪287.02万元,职工监事陈继江年薪159.15万元,职工监事樊敏非年薪144.80万元,副总裁李祥琳年薪282.78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业务总监吴建辉年薪224.92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业务总监尹岩武年薪283.04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业务总监罗黎明年薪294.27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业务总监吴国舫年薪256.67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梁世鹏年薪115.64万元,职工董事李朝阳(报告期内离任)年薪229.52万元,执行董事顾伟国(报告期内离任)年薪126.40万元,监事钟诚(报告期内离任)年薪187.27万元,副总裁卫筱慧( 报告期内离任)年薪253.05万元,首席财务官祝瑞敏(报告期内离任)年薪120.26万元,职工监事刘智伊(报告期后离任)年薪171.53万元。
2019年,中国银河在职员工9821人,包含母公司在职员工8702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1119人。全部员工中,博士86人,硕士1871人,本科6198人,大专及以下1666人。
2019年,中国银河应付职工薪酬33.55亿元,上年同期为25.92亿元。
2019年,中国银河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40.20亿元,上年同期为44.76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19年,中国银河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47.83亿元,按照在职员工人数计算,人均薪酬福利48.70万元。
2019年,中国银河公司及分支机构共受到6次行政监管措施及相关事项。
(1)公司东莞东城中路证券营业部收到警示函的事项。2019年3月22日,广东证监局向公司东莞东城中路营业部出具《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9号),针对营业部员工私下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介绍私募基金购买人,私自推介非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并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对营业部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营业部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针对该监管措施,公司制定并采取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形成警示案例并将在公司内部通报、强化分支机构金融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规范性。
(2)银河期货有限公司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项。2019年5月7日至5月10日,上交所对银河期货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银河期货在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交易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2019年7月3日,银河期货根据上交所要求反馈了书面整改报告。2019年9月11日,基于现场检查的情况,上交所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对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19】74号),对银河期货予以暂停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限于新增客户)相关交易权限3个月的纪律处分,即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银河期货不得接受新增客户委托进行股票期权交易。目前,银河期货正在全面贯彻落实整改报告的各项整改措施,稳步推进各项整改计划,从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交易管理等方面全面提升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合规展业水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该事项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无重大影响。
(3)内蒙古分公司受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反洗钱处罚事项。2019年5月8日至6月6日,内蒙古分公司接受了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的反洗钱执法检查。2019年12月27日,内蒙古分公司收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蒙银罚字[2019]第66号),被处人民币40万元罚款。内蒙古分公司在接受检查后立即整改,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建设,加强洗钱风险评估、反洗钱宣传培训和反洗钱考核等工作,重新开展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和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加大可疑交易人工审核力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报送了整改情况报告。
(4)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限制名单事项。2019年7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公告》(2019年第1号),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规定,决定对在科创板“天准科技”新股发行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列入限制名单,时间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该事项对公司正常经营无重大影响。
(5)公司伊宁市山东路证券营业部被新疆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10月22日,新疆证监局向公司伊宁市山东路营业部出具《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山东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9号),针对营业部存在无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形,对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要求营业部对相关违规问题予以改正。针对该监管措施,公司制定并采取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形成警示案例并将在公司内部通报、强化分支机构投资顾问服务以及投资顾问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性。
(6)银河期货有限公司被北京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2019年3月5日,银河期货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15号)。北京证监局针对银河期货合规管理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对银河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银河期货高度重视,由银河期货首席风险官督导,组织相关部门开会讨论、研究整改方案,并开展全面自查,落实整改。银河期货于2019年3月20日向北京证监局提交《关于对北京监管局向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的整改报告》。
此外,报告期内,中国银河涉及3起股票质押诉讼,共涉及金额2.63亿元。
第一宗为公司与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涉及金额5468.46万元。2017年8月,公司与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升投资公司”、“被申请人”)签署《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约定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与祥升投资公司作为资金融入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名称为长生生物,证券代码为002680。祥升投资公司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如祥升投资公司违反相关约定,公司有权要求祥升投资公司提前购回全部质押股票或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祥升投资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公司对祥升投资公司提起仲裁。
公司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8月12日尚未支付的购回交易金额人民币5308.48万元;自2018年8月13日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购回交易金额之日止,以尚未支付的融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支付利息;2.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8月12日为149.98万元,自2018年8月13日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购回交易金额之日止,以9998.94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公司有权对被申请人质押公司的ST长生(证券代码:002680)1900 万股限售流通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公司诉请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发生退市情形,公司有权对质押标的证券数量对应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股权所得价款在公司诉请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以补偿公司花费的律师费;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以上1-4项合计人民币5468.46万元。
2019年6月2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就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2019)京仲裁字第1079号)。因祥升投资公司未在《裁决书》明确的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2日,公司另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祥升投资公司的担保人提起诉讼。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9) 02民初281号),判决张雯、长春百盛天启经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就(2019)京仲裁字第1079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10月12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公司已于2019年11月6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文件。
第二宗为公司对周伟洪、王惠芬、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艳萍、周政申请强制执行案,涉及金额6690.88万元。周伟洪与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周伟洪的配偶王惠芬作为共同债务人,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燕萍、周政作为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函》。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由于前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请求: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6690.88万元及自2019年3月20日(含)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不含)的利息;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的违约金;3.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强制执行公证费、本案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4.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周伟洪质押给公司的3716.92万股金盾股份限售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上述1-3项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周伟洪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属限售流通股,处置比较困难,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12月14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申请执行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
第三宗为杨振华股票质押申请仲裁及强制执行案,涉及金额1.41亿元。杨振华与公司签署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与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公司与杨振华及其配偶罗隽就其中部分交易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公证债权文书。由于公证债权文书义务人杨振华、罗隽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请求执行:1.被申请人应偿还本金人民币1.41亿元;2.被申请人自2019年9月20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不含)的应付利息;3.被申请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的违约金;4.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
对于未公证部分交易,杨振华未按股票质押相关协议约定履行还款,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偿还融资本金人民币1.42亿元;2.被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不含)的应付利息;3.被申请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的违约金;4.公司对被申请人提供质押的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2、3项仲裁请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补偿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6.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其中,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基于商谈和解原因,
经公司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体情况见公司2020年1月10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申请执行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公司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的案件,目前尚在仲裁中。
2019年,中国银河涉及融资融券诉讼3起,涉及债券质押诉讼1起。
第一起为公司诉葛洪涛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涉及金额5121.09万元。葛洪涛(以下简称“被告”)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由于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被告的信用账户执行了强制平仓措施。对平仓后未予偿还的融资负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融资本金,支付融资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5121.09万元。
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2民初5624号),判决葛洪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1、偿还公司融资本金3857.27万元;2、支付公司融资利息1096.92万元;3、支付公司截止2019年1月22日的罚息166.85万元以及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4、支付公司律师代理费8.00万元;5、支付公司诉讼责任保险费5.00万元。如葛洪涛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5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葛洪涛负担。案件具体情况见与本报告同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
第二起为公司诉徐国栋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涉及金额6545.88万元。徐国栋(以下简称“被告”)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由于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且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被告的信用账户执行了强制平仓措施。对平仓后未予偿还的融资负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融资本金,支付融资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月9日合计人民币6545.88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 02 民初 97 号)。由于徐国栋未在《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97号)明确的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2019年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京02执1358号之一),因被执行人徐国栋暂无其他财产(被保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体情况见公司2020年1月18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
第三起为公司诉孙涛勇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涉及金额6456.76万元。孙涛勇(以下简称“被告一”)在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上海盟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二”)、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三”)自愿为被告一在《融资融券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向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且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补充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对被告的信用账户执行了强制平仓措施。对平仓后未予偿还的融资负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融资本金,支付融资利息、罚息,承担公司本案花费的律师费,由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暂计算至2019年3月26日合计人民币6456.76万元,并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承担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损失。
2019年9月25日,孙涛勇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基隆路证券营业部提起诉讼,以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基隆路营业部合谋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及补充协议。2020年1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起为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诉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涉及金额2.41亿元。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因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对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项及遭受的资金成本损失共计约2.41亿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22日),并判令与“俾斯麦7号私募基金”存在一定关联的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因原、被告双方就垫付款项偿付事宜达成庭外和解,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于2019年7月15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撤诉。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7月27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
2019年,中国银河还涉及一起资产管理计划诉讼,即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诉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八家单位及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涉及金额2.19亿元。
2013年4月,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四川信托”)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与公司签署吉星9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公司以投资委托贷款方式向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威海中天”)发放贷款人民币1.6亿元,四川信托向公司承诺承担由此投资产生的风险。因威海中天未按相关贷款合同约定偿付本金及利息,2015年12月29日,四川信托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威海中天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约人民币2.19亿元,并将委托贷款相关各方一并起诉,或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或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及银河金汇作为定向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分列为第七、第八被告(相关背景情况参见公司2016年年报)。银河金汇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12月23 日、12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四川信托撤回起诉。
2015年12月30日,四川信托成立的上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次级信托单位认购人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邦信小贷”)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四川信托限期履行信托财产现状分配承诺及赔偿损失,并申请追加银河金汇、公司、委托贷款银行作为本案第三人,四川信托申请追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认购人作为本案第三人。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邦信小贷全部诉讼请求,2018年7月27日,邦信小贷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 中国银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