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本医保医用材料报销标准调整 自今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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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以下单项材料费用纳入基本医保
本报讯(记者 解丽)近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用材料时,1000元以下的单项费用将全部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市医保局依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调整了单项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标准,从原先的单项费用500元提高到单项费用1000元。另一方面是调整了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对单项费用在1000元(含)以上医用材料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从70%提高到80%,相应的个人先行负担的比例从30%降低至20%。
新政策执行范围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市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执行。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悉,此次政策调整不包括人工器官,人工器官执行原有报销政策。除人工器官以外的医用材料,按照新政策执行。此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时,按照集采中选产品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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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调整为30404元
本报讯(记者 解丽)北京市医保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大病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3年起,本市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将调整为30404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等困难人群,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将降低50%。
市医保局介绍,为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互补衔接,落实“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调整为30404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大病医疗保障对象为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保障费用支出分别由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据了解,本市大病医疗保障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上不封顶。对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等困难人群,其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将降低50%,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
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大病医疗保障费用实行“一站式”实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