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 正文
中新财经3月24日电 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根据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完)
关键词: 小规模纳税人 执行期限
下一篇:商务部:希望美方尽快取消全部对华加征关税 上一篇:报告:2月份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创历史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