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年终奖就放弃年假?劳资地位不对等让某些企业习惯霸道
羊城晚报财经评论员 戚耀琪
日前有媒体曝光,辽宁抚顺有公司规定,员工要得到年终奖,需要符合“未休年假”的条件。该公司职工刘先生退休后对此投诉,监察局要求整改,于是公司支付了刘先生2018年未休年假的补偿3172.41元,之后公司多次要求其返还已经领取的年终奖金,未果就把刘生告上法庭。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中,至少可以看出两点,第一,按该企业逻辑,休年假和年终奖只能选一,如果没休年假,已经获得企业补偿,那年终奖也别想有了。第二,这个公司的做法代表了行业相当部分企业的无知状态,所以才敢去告员工,败诉了还要上诉,直到再次败诉。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实际上,这样的规定似乎只落实于严格遵守法律的国有单位、守法民企或外企中,而面对众多中小私企中可能难以执行。
难以执行的表面原因,是企业成本决定的。因为休假代表着员工福利,员工福利等同企业成本,而该成本能否转化成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收益,这是不确定的。要控制成本,企业最容易的就是在休假下手,让员工多上班,多加班。对于员工尤其是年轻人来说,失去闲暇时间,远没有失去金钱那般重要。很多“996”的员工甚至习惯在公司彻夜不归,一旦休息回家,反而觉得空虚无聊,可能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
探究深层原因,则是企业和员工地位不对等决定的。企业只有在招聘员工之前,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对等的:双向选择。一旦入职互相绑定之后,地位就不对等了。既然不对等,自然就是暗示员工付出更多、讨好更多甚至内卷了,才可能获得均衡点上的收益;至于老板,是不可能因为看到某个员工更加勤奋、更加听话或者天天熬夜,而灵活调整奖金幅度的。否则人人都去模仿,薪水就没有标准了。
地位不对等的背后,往往是员工保护机制无力以及企业畸形文化旺盛带来的。这种企业文化由一把手带来,可能被称为狼性,比如对自我保护的放弃,对不择手段的高度褒扬。既然如此,捍卫自己底线就可能成了另类,主动放弃年假就可能成了“模范”,主动加班还不说就成了美德。这在爆出丑闻的互联网巨头中就有过很多案例。只要质疑这种文化,就会被鄙视和淘汰。
对于某些地方的监管部门来说,目前还停留于不告不理、只处理简单是非清楚有证据的案例。对于更复杂的情形,比如企业经营困难欠薪,合同有不公成分,员工和企业各有过错等,其捍卫能力是非常低效甚至无力的,受害者只能走漫长的司法途径。这个途径对外界是在普法,对当事人却是一种折磨和名声受损。哪怕是事实如此清晰地三倍支付工资,也只敢在退休或者打算辞职才敢提出,因为当事人是做好被企业秋后算账的准备的。有鉴于此,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有关部门仍需有更多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