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财经观)
葛孟超
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养,要强化重点群体风险防范意识,要压实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要畅通金融消费维权渠道
今年以来,银保监会陆续发布6期金融消费风险提示。梳理这些提示可以发现,很多金融消费的新风险,往往与消费者不熟悉金融市场的新变化相关。
比如,在以房养老诈骗陷阱、非法开展金融直播营销、设立假金融网站和假APP等案件中,“李鬼”之所以能浑水摸鱼,往往是利用了消费者对金融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不熟悉的短板——眼下,金融产品日益细分,金融科技迅猛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够多渠道送抵消费者身边并场景化嵌入日常生活,甚至让人在不经意间就“被消费”“被服务”。金融产品本就复杂,供需信息不对称,对种种新事物,很多人要么压根不了解,要么一知半解,难免真伪不分,让违法违规者钻了空子。
因此,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一方面,要持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与此同时,也要大力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帮助大家提高辨别能力,看清“馅饼”中的“陷阱”,不再上当受骗。
首先,要提高重点群体的风险防范意识。央行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消费者金融素养在年龄上的分布呈现“倒U形”,老年人和青少年的金融素养相对较低,更容易遭受非法金融活动侵害。上海银保监局今年10月发布的警示案例中,某保姆借口帮助拍照让老人通过人脸识别核验,并操作老人手机获取验证码,把老人的保单做了质押贷款——金融服务登“网”入“端”、金融产品打“包”上“链”,让许多老年人对风险防不胜防。与此同时,近年来一些青少年陷入非法借贷陷阱的报道也不时见诸媒体,令人扼腕叹息。未来,应持续强化对老年人、青少年等重点人群的消费者教育。对青少年要侧重合理借贷、理性消费等金融知识普及;对老年群体,要多强调理性投资,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帮助他们跨越“数字鸿沟”。
其次,要压实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去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正式发布。该办法明确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开展消费者教育是帮助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内容。金融机构有责任通过多种方式将金融知识普及类、金融风险提示类信息有效送达消费者。比如,评估金融产品对消费者的适配度、准确披露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等。金融机构须知,做好这件事意义重大——不只是落实管理部门要求的单向“付出”,也能为自身更好防范金融风险加固“防火墙”,并能进一步了解消费者金融新需求、开拓业务新领域。
此外,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畅通事后维权渠道和强化事前风险教育同样重要,二者可以互为促进。比如,金融管理部门和机构可以结合投诉统计数据呈现出的新发、多发案件类型特点,调整、突出相关风险教育内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结合风险提示有意识地保留关键环节的资料、音频视频,为可能发生的维权事件提供证据。这两端一起发力,可以促进管理部门完善监管制度,推动金融机构规范流程,进一步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是维护群众利益的暖招实招,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根基,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关键举措。期待有更多“金融课堂”走进社区校园、田野山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