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长治4月27日电 题:社区矫正“摆渡人”:让特殊人员回归社会
作者 杨静 张月
“你缓刑6个月的监管从今天正式开始,按照社区矫正法,不能离开县城且应严格遵守以下矫正规定……”4月27日,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司法局丹朱司法所,所长申建民正在告知新来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服刑期间应尽的义务。
“有错不怕,改了就好。”这是申建民经常对社区矫正对象说的一句话。长子县融媒体中心提供1997年,申建民成为长子县草坊司法所的一名司法助理员,2010年开始正式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从事司法行政工作24年,申建民坦言,他就是一名“摆渡人”,为矫正对象指明方向,重回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无需在监狱服刑,但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非监禁性的矫正处罚,申建民说,对于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是基础,更多的则是教育和引导。“教育帮扶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社区矫正主要在‘矫’,需要做大量思想教育工作,只要用心下苦功,总会感化他们。”
近年来,在申建民负责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没有出现过一例矫正对象漏管、脱管、虚管现象。长子县融媒体中心提供申建民回忆,在十多年的矫正工作中,最难忘的是矫正对象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在此情况下,如何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便尤为重要。
“之前有一位矫正对象是我的老同学,在帮助他的过程中,我丝毫不敢懈怠,只有严格监管,才能真正帮助他。”申建民说,现在这位老同学见面还会“埋怨”自己当时对他没有任何照顾。
“有错不怕,改了就好。”这是申建民经常对社区矫正对象说的一句话。“申所长通过各种方式帮助我们放下内心的包袱,教导我们好好做人,以后不管做什么我都会把法律放在第一位。”矫正对象胡某说。
面对社区矫正对象这一特殊群体,如何严格执行司法程序又兼顾人性,做到法理相容显得尤为重要。
在矫正过程中,申建民坚持“严慈相济”,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进行社区矫正的同时,他将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每个人的性格及所犯事件类型的不同,对症下药,使每个矫正对象正确认识矫正过程,“尤其是帮助其从心里接受社区矫正,丢掉内心包袱,才能重新融入社会”。
“要做一个对个人、家庭、国家有责任心的人。”申建民认为,帮助误入歧途的人认识错误,迷途知返是自己工作的可贵之处。
针对不服从教育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申建民在坚持严明执法的同时,寓教于帮、寓教于情,真正把工作做到其心里,并通过身边案例,耐心劝说,使矫正对象能虚心接受社区矫正。
丹朱镇党委副书记柴鹏松介绍,近年来,在申建民负责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没有出现过一例矫正对象漏管、脱管、虚管现象。
在申建民看来,他的工作中没有什么值得炫耀的大事,只有一件件平凡琐事以及肩上沉甸甸的责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一如既往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帮助更多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