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市召开网约车行业党建、工会工作暨行业自律推进会,宣布贵阳市将在网约车行业中执行驾驶员不良行为名单制度。
据媒体报道,《贵阳市网约车驾驶员不良行为名单制度》将网约车驾驶员不良行为名单分为ABCDE五类,其中驾驶员有组织、策划聚众闹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导致行业不稳定行为;以及有交通肇事、暴力、危险驾驶、吸毒犯罪记录和醉酒后驾驶记录等其他九种行为之一的,会被纳入A类不良行为名单,全市网约车平台将永不录用、永不派单。此外,网约车驾驶员如果被纳入B类、C类、D类及E类四类不良行为名单的,也将分别被网约车平台采取至少一年不合作、三个月不合作、七天不合作和采取停止服务进行专项培训学习教育或处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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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网约车平台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果发现网约车驾驶员存在上述五类不良行为的,可将相关信息录入贵阳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网约车分会的不良行为数据库,经核实评估后,驾驶员将被纳入不良行为名单数据库,提供给贵阳市网约车行业共享共治。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自2018年5月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网约车纳入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体系以来,上海、天津、南京、福州、山东等地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协会陆续建立了网约车黑名单制度。其中,《成都市网约车驾驶员不良行为名单制度》(试行),于2022年5月13日刚刚施行。
对于网约车行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很多网友表示“支持”“盼望已久”“可以有效遏制不良记录司机换平台继续接单,保障安全出行……”
不过,也有网友提出质疑,企业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尚且不能歧视用工,这种行业禁入的黑名单制度,是否会涉嫌侵害司机的劳动权,存在劳动歧视的嫌疑?行业协会有权这么做吗?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所所长成协中教授认为,在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相关行业协会开展相关信用信息收集、评价,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优势非常重要。但是将相关信用信息直接作为惩戒依据,需要审慎为之。他说,行业协会的行为主要是一种自律管理行为,不具有公权力属性,在信用信息的收集、评价及使用上,不得超出上位法设立的违法行为的惩罚边界,认定违法失信行为需要以相关公权力部门的权威性的认定为准。在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干涉会员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严重限制会员的基本权利。
2021年修改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将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纳入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因此,对存在交通肇事犯罪、暴力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醉酒驾驶等行为的司机,将其纳入永不合作名单,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不当行为,能否将其纳入违法失信行为,并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其正当性就有待商榷。部分社会信用的地方立法已经明确,认定违法失信行为需要以相关公权力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并按照具有一定权威性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相关行业协会自行制定的相关标准,显然难以满足此种权威性、公正性的要求。”成协中说。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数字政府与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马颜昕表示,行业自治是一种柔性自治,其标准可以严于政府标准,但是依然要遵循法治的基本原则。“黑名单”这种行业准入禁止的处罚措施,缺乏上位法的依据。即便这种行业自治规范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是也会形成一种社会实践惯例,对于司机一方来说也过于强制和严苛了。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裴奕则认为,行业协会发布行业自治规范并无强制性,但能起到预警作用,这正是行业协会发挥其自我监督、行业自律的义务与管理职责所在。此外,裴奕建议,在行业制定黑名单制度的同时,要做好三点工作:(一)明确列入黑名单的条件;(二)允许司机申诉;(三)列明移出名单的条件。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要做好黑名单发布机制的预先审核工作。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兰鹏也提出,要在评估标准上做到全面、客观、审慎,要秉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仅要看该类人员的负面信息,还要看该类人员的正面信息,不因一次违法犯罪就否定该类人员从业资格,否则就可能不正当地侵犯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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