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每度电)0.8元。
《通知》提出,将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名义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虚拟货币“挖矿”用户需在限期内退出,并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因属于政策性退出,其价格不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通知》要求,海南电网公司要周密安排,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用户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总台央视记者 魏安)